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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凯程、黄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6刑终47号
案件名称占凯程、黄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占凯程;黄伟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6刑终47号 原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占凯程,男,汉族,1992年11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中专文化,住江西省都昌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和平县公安局礼士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11日至5月17日羁押于和平县看守所,2017年5月1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飏,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武晨晨,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人黄伟,男,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淮北市相山区,住淮北市相山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13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2018年12月19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城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伟、占凯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7)皖0603刑初414号刑事判决。

黄伟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同年6月11日作出(2018)皖06刑终9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皖0603刑初196号刑事判决。

占凯程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6类窗用金属附件、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构件商品上的“坚朗”、“KINLONG”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3年10月,被告人黄伟挂靠的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承包桓湖花园工程项目中的铝合金门窗安装,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指定门窗安装使用“坚朗”牌的五金配件。

合同签订之前招投标过程中,黄伟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朗公司)的业务员薛某,4取得联系,薛某,4向黄伟提供了坚朗公司的样品、展板及产品报价单,约定给予黄伟八折优惠价。

黄伟挂靠的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未再与薛某,4联系购买坚朗公司生产的“坚朗”牌五金配件,而与被告人占凯程联系,欲通过占凯程购买代加工的“坚朗”牌五金配件。

后占凯程联系广东肇庆高要市的制假厂家,并让厂家生产假冒的“坚朗”五金配件发货给黄伟,黄伟将收到的假冒“坚朗”、“KINLONG”注册商标的执手、传动杆、滑撑等五金配件安装在淮北桓湖花园项目1号楼至19号楼的门窗中,并按约定将货款转账给占凯程。

黄伟中标的门窗安装工程于2015年年底竣工并验收。

经现场核实,淮北桓湖花园门窗安装项目中使用假冒“坚朗”、“KINLONG”注册商标的五金配件共7488套(每套平开窗配件含1支执手、2支滑撑、1支铝传动杆),按坚朗公司正品同类产品市场价八折后计算,价值51万余元。

黄伟通过占凯程购买的假冒“坚朗”、“KINLONG”注册商标的五金配件,购买价约46万余元,黄伟非法获利5万余元,占凯程将黄伟汇到其账户上的货款扣留部分后转付给制假厂家,占凯程从中非法获利1.5万余元。

2017年5月11日3时,占凯程被和平县公安局礼士派出所抓获,于2017年5月11日至5月17日羁押于和平县看守所。

2017年5月26日上午,黄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投案。

黄伟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占凯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黄伟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占凯程检举黄伟在淮北桓湖花园项目中使用假玻璃胶。

经核查,黄伟在淮北桓湖花园西区项目工程前期使用了不到20箱“白云”品牌胶,随后更换了三百箱左右的“飞度”品牌胶,工程结束前用了四五十箱的“将牌”品牌胶,该项目中甲方及监理部门对于胶、螺丝等其他辅材不做硬性要求,且施工方在更换玻璃胶品牌时与甲方有过口头沟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黄伟、占凯程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

2.抓获经过:2017年5月11日3时,占凯程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7年5月26日上午,黄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投案。

3.报案材料:2016年9月27日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到淮北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公司接到举报,淮北市桓湖花园项目住宅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为“坚朗”的五金配件产品。

4.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载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情况。

5.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批复文件、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6类窗户金属附件、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构件商品上的“坚朗”、“KINLONG”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0日。

6.报价表: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五金产品的报价表,执手21元、传动杆11元、滑撑43.16元。

7.桓湖花园项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统计数量及现场图片:桓湖花园项目1号至19号楼,使用假冒的“坚朗”、“KINLONG”商标的商品7344套。

8.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检测报告、材料构配件进场检查记录:黄伟挂靠的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桓湖花园西门门窗项目,2013年10月10日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桓湖花园工程项目中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黄伟在合同委托代理人一栏签名。

9.订单确认书、物流单据、银行流水:黄伟通过占凯程购买代加工的“坚朗”牌门窗产品的相关书证。

10.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淮矿桓湖花园住宅项目1-19号楼多层房屋在建筑施工期间未向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过任何门窗配件,该公司也未通过其他途经向该项目供货。

坚朗公司从未授权高要市金某金启达不锈钢制品厂、高要市金某富某五金制品厂生产“坚朗”及“KINLONG”品牌的五金制品。

该公司也没有在全国任何地区有委托授权生产企业,该公司没有叫占凯程的业务员。

11.手机短信记录、电子邮件记录、坚朗公司五金制品报价单:坚朗公司业务员薛某,4与被告人黄伟于2013年9月份关于采购坚朗产品及制作招标用展板进行过洽谈。

12.工商登记查询资料:高要市金某金启达不锈钢制品厂、高要市金某富某五金制品厂工商登记查询信息。

13.鉴定书: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桓湖花园住宅项目1-19号安装有“坚朗”、“KINLONG”商标的五金配件与该公司的同款产品进行分析对比,鉴定结果为:产品虽有“坚朗”、“KINLONG”商标,但不是坚朗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坚朗公司商标的产品。

14.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桓湖花园西区安装假冒“坚朗”、“KINLONG”商标的五金配件的数量及价格的情况说明:经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桓湖花园住宅1-19栋楼安装假冒该公司“坚朗”、“KINLONG”商标的五金配件进行现场逐一核实,合计安装假冒五金配件7488套(每套平开窗配件含1支执手、2支滑撑、1支铝传动杆),按市场价计算总金额667929.6元。

15.辨认笔录:占凯程辨认出罗国然系加工“坚朗”品牌的五金配件滑撑的犯罪嫌疑人。

黄伟辨认出向其提供产品的占凯程。

16.悔过书:黄伟于2017年12月18日提交书面认罪悔过书,承认其中标后寻求坚朗五金配件的进货渠道时,占凯程提出能够买到代加工的坚朗五金配件,其意识到了占说的代加工就是假冒坚朗商标的五金配件。

由于贪图差价的小利,加上占凯程发来的30套假冒坚朗商标的配件使用后,甲方工程项目部及监理公司的人员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就心存侥幸继续购买使用假冒坚朗商标的五金配件。

17.刑事谅解书:2018年4月9日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刑事谅解书对黄伟的行为表示谅解。

18.淮北市第二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关于占凯程检举线索移交函的回函:淮北市第二看守所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转交占凯程提供的犯罪线索材料。

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于2018年7月4日接到相检线移(2018)6号线索移交函,附占凯程检举信一份,检举黄伟在淮北桓湖花园项目中使用假玻璃胶。

经对黄伟讯问,其供述在淮北桓湖花园西区项目工程前期使用了不到20箱“白云”品牌胶,随后更换了三百箱左右的“飞度”品牌胶,工程结束前用了四五十箱的“将牌”品牌胶,整个项目当中,其未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胶的事实。

2018年8月3日,侦查员通过黄桂侠提交来的黄伟手机找出山东凡经理及卞经理电话;

8月6日,经电话联系对方后,反馈信息为:卞经理在山东临沂做正品胶生意,与淮北黄总有过少量生意往来,具体情况记不清;

凡经理在山东潍坊本地做飞度品牌胶代理,其通过查询账本回复侦查员:2014年前后卖给黄伟飞度牌硅酮胶590ML规格的460箱,200元一箱,每箱20支。

经向淮北桓湖花园项目经理李林木及书记蒲万里核实:该项目中甲方及监理部门关注三大件品牌,即型材、玻璃、五金配件,对于胶、螺丝等其他辅材不做硬性要求;

施工方在更换玻璃胶品牌时与甲方有过口头沟通。

19.证人刘某,4的证言:其是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的工作人员,淮北桓湖花园住宅项目1-19号安装有“坚朗”、“KINLONG”商标的五金配件,上述五金配件与其公司产品商标相同,经其公司技术人员核实鉴定为假冒产品。

假冒的产品有执手、传动杆、滑撑,共7344套,价值约50万元。

20.证人薛某,4的证言:其是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皖北区主管,淮北桓湖花园住宅项目前期其参与了。

其向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筑公司推荐了坚朗公司的产品。

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筑公司指定使用坚朗的产品,随后其配合投标单位提供了坚朗公司的样品和展板,并向投标单位提供了产品报价单。

投标单位是黄伟挂靠的一家公司,2013年9月3日左右,其将坚朗公司的样品和展板资料交给了黄伟,同年9月5日,其应黄伟的要求向他的QQ33×××16邮箱发送QQ邮件,提供了产品报价单。

后其和黄伟电话联系过几次,到了12月前后,黄伟说他挂靠的公司没有做成桓湖花园小区项目,其就跟他要回展板,黄伟说展板就不退了,可以把钱补给其,后通过他人把500块钱转给其。

后其才发现黄伟挂靠的天宏公司中标了桓湖花园小区项目,整个小区的五金配件都没有从坚朗公司进过货。

经过其公司技术人员核实,发现小区用的都是假冒坚朗品牌的产品。

该项目上使用的五金配件都是欧标的C槽标准外开窗配件,正常来说,只要确定了型材是否为标准欧标C槽,这些配件就是可以直接生产并使用到项目当中,并不需要拿着样品来做。

其没有给黄伟提供过产品的检测报告、合格证及订单确认书。

21.证人叶某,4的证言:其负责坚朗产品皖北区的销售,其公司产品是直销模式,若项目需要使用其公司的产品,在投标前其公司会介入,向投标人提供产品展板,投标结束后,如果施工方中标,提供的展板会由施工方封存。

淮北桓湖花园住宅项目是其公司薛某,4联系的,曾给施工方提供过展板,后该项目没有从其公司供货。

经其公司技术人员到该小区勘测,发现使用的都是假冒坚朗公司的产品。

只要制假厂家有了型材的型号尺寸及颜色,就可以对应生产假冒坚朗配件的产品,很多型号产品都是通用的。

22.证人李某,4的证言:淮北桓湖花园住宅项目门窗安装工程招标工作是2013年9月开始,9月27日开标,安徽天宏装饰有限公司中标,施工负责人是黄伟。

宏天公司进场施工时向监理部门提供了铝合金门窗及五金配件的检测报告及合格证,门窗开始进场的时间是2014年8月份,约2015年三四月份安装完工,该项目有19栋楼,624户,安装的五金配件有7488套。

其公司及监理公司依据施工方提供的合格证及检测报告进行验收,其公司没有鉴定材料真伪的能力,需要专业的检测机构才能做到。

公安机关及坚朗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桓湖花园住宅项目门窗抽样检查时,其在现场,小区的门窗都是安徽天宏装饰有限公司安装的。

宏天公司的黄伟在投标的时候向投标评委方提供了型材以及指定使用的坚朗五金配件的展板和样品,该物品在中标后都由招标办转交给监理公司封存,一直到2015年8月份的时候这些材料及样品都在监理部门保管,后因为项目部及监理部门搬家,不知道保管到哪里了。

23.证人陈某,4的证言:其是淮武监理公司的总监,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承建的桓湖花园东区项目,其公司是整个项目的监理部门。

该项目门窗的安装是黄伟负责的,2014年前后进场施工安装的,2015年4月竣工。

监理公司依照施工方提供的产品及合格证、检测报告进行简单的外观检查,只要产品与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相符就同意进场施工。

施工方提供给监理公司的门窗产品样品就是成品窗户,包含所有的材料,包括型材、五金配件等,实际上就是参与投标时候的样品,该施工方进场时候的产品与样品从肉眼看是完全一致的,商标什么的也都有,型材的商标是浙江栋梁的,五金的商标是广东坚朗的。

24.被告人占凯程的供述:其和黄伟合作过几次辅材生意,2014年七八月份黄伟打电话找其,想通过其找下家做一些带有商标的门窗五金配件,其说没有这些资源并建议他换品牌,但黄伟还是让其帮他联系此事。

2014年8月,黄伟到深圳与其见面,说他在淮北中标了一个小区的门窗项目,费很大劲把广东坚朗的门窗五金配件推进该项目,但与坚朗公司的业务员接触的过程中出现了矛盾,不想再和坚朗公司的人合作,让其找厂家生产坚朗公司的门窗五金配件。

当时黄伟带了一套真坚朗品牌的五金配件样板,一套中有三种材料,执手、铝传动杆、滑撑。

黄伟让其找厂家生产假冒坚朗注册商标的五金配件。

一开始其是不愿意做这个事情的,但原先有一些做五金加工的厂家跟其联系过,联系过程中也说起他们有能力加工假冒坚朗商标的商品。

后来黄伟跟其提出来后其就想到去联系这两个厂家,一家加工滑撑,一家加工执手和铝传动杆,其通过快递方式把滑撑、执手和铝传动杆的真品样板分别发给了这两家厂家,随后厂家做了假的样品发给其,其又从深圳发给黄伟,黄伟确定可以使用后,给其发了具体需要做的数量,约有五六千套,其再把数量分别发给这两个厂家,后厂家直接把生产出来的假货发给黄伟,其没有经手过批量的假坚朗五金。

两个厂家都是广东肇庆高要市金某的家庭作坊。

厂家给其报价滑撑是10元多一支,执手和传动杆10元多一套,其每套加价四五元给黄伟报价。

其通过农业银行的账户收黄伟的钱,其收到黄伟的钱后扣除一部分利润,转给了做滑撑的罗国然约10万元,执手、传动杆的货款转给谢飞约12万元,其共获利15000元左右。

黄伟通过徽商银行向其转款519878元,其中有月30万元是购买假冒坚朗产品的钱,其给黄伟假坚朗五金配件的价格是50元左右一套,算6000套左右,应该在30万元左右。

其他的钱款是其与黄伟其他业务的货款。

25.被告人黄伟的供述:2013年淮北矿业集团桓湖花园小区的门窗工程要招标,其挂靠安徽天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中标后与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书,矿业集团指定使用坚朗牌的五金配件。

中标后坚朗公司姓薛的小伙子帮其做了坚朗产品的展示牌。

2014年4、5月份,其在上海一个门窗的订货会上找到坚朗的柜台,并与柜台内姓占的男子交流,他介绍坚朗公司的情况并留了电话。

回淮北后姓占的给其打电话,邀请其去深圳,其没有去。

过一段时间工地上需要进五金配件,其联系姓占的,并让他报价,后其和姓占的通过快递方式签订了协议。

协议是姓占的通过快递方式寄过来的,上面有公章,其签好后又寄给他。

约定购买五金配件5000余套,总价格40余万元。

收到货后其安排人进行安装,截止到验收从姓占的那里购买的五金配件都安装在桓湖小区的住宅里。

直到前一段时间其才知道买的坚朗产品不是从正规的坚朗公司进的货。

(2016年10月12日供述) 开始其和占凯程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他发第一批货后其给他转账,后其要求他提供合同,占凯程提供了一份订单确认书,卖方是广东坚朗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上面有坚朗公司的业务专用章,所以其才信任占凯程,订单确认书记载有6100套。

其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占凯程货款,付的货款应该是45万至50万之间。

占凯程提供了坚朗产品的检测报告书,未提供发货清单。

对坚朗公司统计的每层户数及安装套数有异议,其统计的安装套数为6960。

(2016年11月4日、2017年1月16日供述) 桓湖小区的门窗安装的都是通过占凯程购买的“坚朗”、“KINLONG”品牌的五金配件。

2013年9月其参与工程招标时,因甲方指定的门窗五金配件是坚朗牌的,其找到坚朗公司姓薛的业务员,小薛给其提供了展板和样品,中标之后展板与五金样品由甲方封存了。

因小薛要500元的展板费,其心里不愉快就想通过其他途径购买坚朗的产品。

后其到栋梁公司拿了占凯程的名片,联系占凯程,问他是否能搞到坚朗的五金配件,占凯程同意帮其联系代加工的坚朗的产品,后给其发了样品及价格,其没有问代加工的厂家是否有资质或是正规的坚朗公司授权许可。

2014年1月,占凯程第一次给其发来30套带有“坚朗”商标的五金配件,2014年6月,第二次发来200套,这两次每套中包括两个滑撑、一个执手和一个铝传动杆,其拿该产品与从展会上拿的坚朗公司的宣传图册进行了比较,看上去是一样的,后让占凯程继续给其发货。

占凯程不是坚朗公司的人,2014年8月份其去深圳,其知道他在深圳坚威五金上班,其让他带其到代加工厂看看,他没有带其去,后来其就回淮北了。

其当时没有意识到以这种方式联系坚朗五金配件可能会出现问题。

2015年占凯程发来剩下的2600套配件中执手的插销短了一公分,导致窗户无法锁上,他才给其说发来的五金配件是假冒坚朗注册商标的配件。

因为快竣工了,没有办法重新拆掉安装,其硬着头皮交工,2016年前后工程验收。

通过计算其安装了占凯程提供的坚朗产品7000套左右,每套62.6元,自2014年1月5日至2016年9月,其共给占凯程的农行账户转账519878元,除去其购买的占凯程的其他产品的货款,剩下的46万余元是用在桓湖花园项目里买坚朗产品的钱。

使用占凯程提供的坚朗产品比使用正规的坚朗厂家的产品省了49900元。

(2017年5月26日供述) 自2014年1月5日至2016年9月,其共给占凯程的农行账户转账519878元,其和占凯程合作的其他产品的货款是66000元,扣除该货款后就是其购买假冒坚朗五金配件的货款为453878元,实际货款应为463878元,因为最后一批配件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其返工生产花费一万元左右的费用,其从货款中扣除了这个费用。

坚朗公司给其的报价八折后算下来是519914元,与付给占凯程463878元的差价就是其非法获利的数额(56036元)。

(2017年6月5日供述)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伟、占凯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

黄伟、占凯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

黄伟案发后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已经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占凯程系初犯、偶犯,依法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

黄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黄伟、占凯程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占凯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黄伟违法所得五万元、被告人占凯程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予以追缴。

占凯程上诉提出:黄伟系本案犯意提起者,其受黄伟指使,获利较黄伟少,应认定其系从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与黄伟的量刑相比显失公平。

其愿意主动缴纳违法所得、罚金。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认定罪名准确。

二审期间占凯程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缴纳罚金六万元,建议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占凯程的家人缴纳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罚金六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占凯程、原审被告人黄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黄伟提议,占凯程根据黄伟要求联系制假厂家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黄伟在本案中获利较占凯程多,黄伟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占凯程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对占凯程及其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黄伟在一审审理期间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

占凯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系初犯、偶犯,其家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对其从轻处罚。

对占凯程及其辩护人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黄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对黄伟、占凯程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603刑初196号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被告人黄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黄伟违法所得五万元、被告人占凯程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予以追缴。

二、撤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603刑初19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占凯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占凯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

罚金已缴纳。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春杰 审判员  张 琦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二款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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