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21800号原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法定代表人汪。
委托代理人石丽铭,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玲玲,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宜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宜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1384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杨 燕 华人民陪审员 宋 丽 嫦人民陪审员 姜 建 春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思逸(兼)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2018)粤0306民初21800号评议时间: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评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B栋603室参加人员:审判长杨燕华、人民陪审员宋丽嫦、姜建春记录人:刘思逸评议记录如下:杨燕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宜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今天进行评议,请大家发表意见,先由我介绍案情。
(略)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宋丽嫦:同意你的意见。
姜建春:同意你的意见。
杨燕华:同意两位合议庭成员的意见。
合议庭一致意见:准许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