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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横栏镇施达灯饰厂、中山灯多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2826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横栏镇施达灯饰厂、中山灯多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施达灯饰厂;中山灯多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82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许传秀,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施达灯饰厂,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二路******之二v>经营者:吴恒,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

被告:中山灯多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古一商业大楼第**v>法定代表人:梁锡坤。

本院在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施达灯饰厂、中山灯多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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