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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靓洁洗涤用品厂、深泽县星洁清洁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8民初437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靓洁洗涤用品厂、深泽县星洁清洁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靓洁洗涤用品厂;深泽县星洁清洁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437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72035890。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靓洁洗涤用品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路口河堤路**冠城低碳产业园****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LBQ84Q。

经营者:苑军彩。

被告:深泽县星洁清洁用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深泽县寺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086BB668。

经营者:赵亚松。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靓洁洗涤用品厂、深泽县星洁清洁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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