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7民初5073号原告: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露。
被告:京口猫扑酒吧,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解放路**图书馆综合楼第**南首1、2间。
经营者:汤文燕。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告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口猫扑酒吧、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严伟雄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王 俭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安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