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9489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宝凤,女,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上海威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生。
被告:六安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沈永汝。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宝凤、上海威驰电气有限公司、六安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