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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兴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6刑初125号
案件名称赵兴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兴滨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6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兴滨,男,1979年1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宏维,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8〕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兴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亮、检察官助理李梦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兴滨及辩护人王宏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至同年11月间,被告人赵兴滨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八号院甲2号楼1层21号的滨哥外贸门店内销售假冒“PRADA”、“DIOR”等注册商标的服饰,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赵兴滨在上述店内被民警抓获,现场起获假冒“PRADA”、“DIOR”、“BURBERRY”、“EMPORIOARMANI”等标识的服装,经认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服装标价共计20余万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为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兴滨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兴滨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兴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兴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赵兴滨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一是系犯罪未遂,且犯罪情节轻微;

二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三是系初犯,愿意缴纳罚金,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赵兴滨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同年11月间,被告人赵兴滨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八号院甲2号楼1层21号的滨哥外贸门店内销售假冒PRADA、Dior等注册商标的服饰。

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赵兴滨在上述店内被民警抓获,现场起获假冒PRADA、Dior、BURBERRY、EMPORIOARMANI、ErmenegildoZegna等标识的服装,经认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服装标价共计2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1月24日,民警在本市丰台区丰桥路八号院甲2号楼1层21号滨哥外贸门店查获被告人赵兴滨,并在现场起获“BURBERRY”等商标标识服装的情况。

2.证人张某证言:该人系北京兴滨天地商贸中心即赵兴滨经营的服装店的员工,店名是滨哥外贸。

称其是2017年11月1日到店内工作,赵兴滨介绍店内销售的男装女装都是外贸原单,按照每件服装上面价签的价格销售。

赵兴滨平时基本都在店里,赵兴滨自己收钱。

3.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从赵兴滨处扣押带BURBERRY商标的上衣50件、外套17件、长裤68条,带Dior商标的上衣23件、长裤13条,带EMPORIOARMANI商标的的上衣14件、长裤25条,带PRADA商标的上衣8件、长裤67条,带ErmenegildoZegna商标的上衣14件、长裤63条,带MONCLER商标的上衣29件、外套16件、长裤9条及手机1部。

及起获的服装上价格标签的情况。

4.鉴定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BURBERRY图文商标、Dior商标、EMPORIOARMANI图文商标、PRADA商标、ErmenegildoZegna相关商标的注册情况及起获的上述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5.被告人赵兴滨供述:称自己经营北京兴滨天地商贸中心,店外面挂的招牌是“滨哥外贸”,主要经营服装、鞋帽、箱包,雇佣张某销售,其负责进货、销售、定价等。

销售的商品有BURBERRY、杰尼亚ErmenegildoZegna、普拉达、迪奥、阿玛尼等牌子的上衣、裤子,这些都是假冒的商品,是仿制伪劣的商品。

2017年11月24日,在店内被警察查获。

其跟张某称服装都是外贸原单,意思就是工厂生产的尾货,货都是在动物园批发市场没拆迁时进的。

衣服定的销售价格是进货价格的一倍左右,迪奥牌服装售价300多元至4000多元不等,BURBERRY售价在200至1280元不等,阿玛尼售价在499至1999元不等,普拉达售价260至1680元不等,杰尼亚售价499至1999元不等,没有账本,收款有时现金,有时微信转账收款。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赵兴滨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兴滨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兴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赵兴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赵兴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综上,本院对被告人赵兴滨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兴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带BURBERRY商标的上衣50件、外套17件、长裤68条,带Dior商标的上衣23件、长裤13条,带EMPORIOARMANI商标的上衣14件、长裤25条,带PRADA商标的上衣8件、长裤67条,带ErmenegildoZegna商标的上衣14件、长裤63条,带MONCLER商标的上衣29件、外套16件、长裤9条依法没收销毁。

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没收存档。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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