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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与谭江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388号
案件名称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与谭江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谭江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388号 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骆家村。

法定代表人:米淑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江涛,男,199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江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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