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7民初14273号原告: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北路******2503。
法定代表人:赵海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婷,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东明兴工业园******div>法定代表人:吴志珊,总经理。
被告:广州创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为广州市荔湾区龙溪东路****楼**自编**div>法定代表人:何海斌,总经理。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温梦晖,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欧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创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欧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创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0元,本院依法退回人民币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