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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川竹鞋业有限公司、刘前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290号
案件名称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川竹鞋业有限公司、刘前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石狮市川竹鞋业有限公司;刘前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290号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川竹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塘头村三片区** 法定代表人:刘前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婷,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前兵,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婷,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川竹鞋业有限公司、刘前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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