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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吴禹胜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云01民初2591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吴禹胜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吴禹胜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259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禹胜,男,汉族,1986年8月3日生,初中文化,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div>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禹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禹胜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禹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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