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民初63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亚太三宝美容瘦身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楼519。
法定代表人:王永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超,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杰,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孙成广,男,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庆杰,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亚太三宝美容瘦身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孙成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孙成广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请求,是对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孙成广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孙成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