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352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芳,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春,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贡区润韵食品商行,经营者莫小林,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工业园人和路地凯鞋业**厂房**章贡区软件产业孵化园****。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章贡区润韵食品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周恒阳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