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04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3。
法定代表人:凌宏杰,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怀远县华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学苑路东侧静心嘉苑商住楼**社会信用代码×××693。
法定代表人:田士敏,职务:董事长。
关于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怀远县华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怀远县华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怀远县华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