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检检测认证(深圳)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5民初53868号
案件名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检检测认证(深圳)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中检检测认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5民初53868号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许增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研分析测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江文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集团)与被告国研分析测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研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国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检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平、李雨辰,国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检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国研公司立即停止在质量检测、质量控制、质量评估、材料测试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中检”、“中检检测”、“中检集团”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请求法院判决国研公司就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赔偿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5.5万元;

3.请求法院判决国研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域名为jiancemao.com的网站首页公开声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行为影响,所发布的内容须经我公司审核同意。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在质量评估、质量检测、质量控制、材料测试等服务项目上享有“中检”、“中检检测”、“中检集团”等注册商标。

国研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将包含中检作为百度、搜狗搜索关键词进行推广,且搜索结果包含我公司商标,国研公司该行为,既侵害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亦属于攀附我公司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国研公司在其网站上将中检、中检检测作为商标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国研公司将我公司注册商标、企业字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使用,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故我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国研公司辩称,我公司原企业名称为中检检测认证(深圳)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现企业名称。

我公司曾使用“中检检测认证”作为网络推广的关键词,使用该关键词推广系对公司企业全称(简称)的合理使用。

搜索链接结果呈现的我公司网站中未使用中检集团商标,而是使用的自己的品牌检测猫,我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同时我公司不直接提供检测、认证服务,只是平台方,我公司通过平台接受客户申请后交第三方进行具体的检测、认证服务。

根据我公司对外提供服务的情况,相关公众仅需施以一般注意力即不会将我公司与中检集团的服务混淆或误认。

中检集团诉称我公司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中检集团本案起诉前并未向我公司事先发出侵权警告,且我公司成立时间短,无攀附中检集团商标的故意,且我公司并无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未造成中检集团的实际损失,中检集团主张赔偿损失及支出并无事实依据。

综上,中检集团本案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中检集团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检集团注册成立于1987年12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进出口商品委托检验鉴定业务、认证、认证培训、仪器设备的计量校准业务等。

自2010年以来,《认证技术》、《质量与认证》、《电气制造》、《对外经贸实务》、《进出口经理人》、《中国外资》、《计算机与网络》等期刊,以及《中国国门时报》、《中国质量报》、《中国贸易报》、《新华日报》、《天津日报》、《湖南日报》、《云南日报》、《广西日报》、《青海日报》、《昆明日报》、《厦门日报》、《企业家日报》、《中华工商时报》、《中国新闻社》等报纸媒体的各类报道中,均曾以“中检”或“中检集团”来称谓中检集团。

其中,《中国国门时报》在2015年3月11日刊登一则题为《支树平看望中检集团全球总经理会议》的报道称,2015年3月10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在北京召开2015年全球总经理会议,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到会并讲话指出,“中检集团是质检事业的一块重要阵地、质检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质检工作的一个重要支撑,同时,还是质检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基地、展示质检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中检集团不仅是自己的,更是国家的、民族的,甚至是世界的。

”2006年2月21日,中检集团经核准注册第3734497号中检集团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质量控制、材料测试、纺织品测试、物理研究、机械研究、艺术品鉴定、代替他人称量货物(截止),该商标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26年2月20日。

2010年12月28日,中检集团经核准注册第7594942号中检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材料测试、纺织品测试、车辆性能检测、机械研究、艺术品鉴定、代替他人称量货物(截止),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7日。

2017年6月21日。

中检集团经核准注册第19835280号中检检测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质量检测、质量控制、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材料测试、纺织品测试、车辆性能检测、机械研究、艺术品鉴定、代替他人称量货物(截止)。

国研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10月12日,原名中检检测认证(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为现企业名称。

检测猫网站(域名为jiancemao.com)为国研公司所经营。

2017年12月28日,登陆百度网站(域名baidu.com),使用“中检”作为关键词搜索,结果第一项为标记了“广告”的国研公司检测猫网站的链接,其标题为“中检检测认证指定检测受理中心”。

内容描述部分为“中检检测认证中心为中小企业开放的绿色通道,省时更省力,更省心,中检更专业的服务,只要您提交简单的信息剩下的让我们为您效劳。

”2018年1月11日,登陆搜狗搜索网站(域名sogou.com),使用“中检”作为关键词搜索,结果第一项为标记了“广告”字样的国研公司检测猫网站的链接,其标题为“官方指定中检第三方检测受理中心!

”内容描述部分为“专门为中检开放的绿色通道,省时更省力,更省心,中检更专业的服务,只要您提交简单的信息剩下的让我们为您效劳”。

检测猫网站页面左上角有“检测猫”字样,网站所列的全部商品分类包括建筑工程与材料检测、CCC/CQC/CE/FCC认证、纺织品检测、食品检测、ISO体系认证、计量检测等。

该网站页面右下角弹出对话窗口中使用“检测猫—中检检测认证”作为标题。

点击页面中“和我们在线交谈”按钮,弹出对话窗口,标题亦为“检测猫—中检检测认证”,对话窗口右关于我们中介绍称“检测猫隶属于中检检测认证(深圳)有限公司,是专门为中小企业解决检测和认证需求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检测猫成立至今,已经服务超过六万家企业,完成近二十万份产品样品的检测,促成一千多家企业/工厂完成ISO体系认证,环保评测及消防评估等”。

检测猫网站“关于我们”链接下,有对公司介绍,称“检测猫是由中检检测认证(深圳)有限公司成立的一站式检测认证服务中心,为企业及个人用户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更便捷的检测及认证服务。

检测猫为创办之初一直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一站式检测及认证服务,简化检测及认证流程,提升检测认证服务,整合渠道、专家、机构三位一体优势资源,利用互联网+技术,从根本上为客户降低检测及认证的成本,打破行业局限和行业瓶颈,打造出行业创新的一站式检测认证管理系统。

检测猫的服务包含产品质检报告、环境检测、地矿检测、建筑工程检测与验收、消防检测、进出口检测、珠宝鉴定、计量校准、RoHS、REACH、CCC/CQC/CE/SASO/TUV认证及ISO体系认证等”。

国研公司自称其仅提供平台中介服务,本身并不直接从事检验检测或认证服务,就此国研公司提交了部分检测报告,上述报告均由第三方加盖公章,但部分报告的右上角有国研公司的企业名称及电话、左上角有检测猫的图形。

国研公司认可曾使用“中检检测认证”设置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引擎的推广,但称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已经从账户中删除关键词。

删除后因历史记录无法查询,故无法提交相应证据。

本案诉讼过程中,经当庭勘验,分别使用中检、中检检测、中检检测认证在百度网搜索三次,查看搜索结果,其中使用中检、中检检测搜索时,搜索结果前两页均未呈现国研公司的网站,使用中检检测认证搜索时,搜索结果中均呈现有国研公司的网站链接,右下角有“广告”字样,但链接标题、描述中没有“中检”字样。

对上述结果展示,国研公司称系“中检检测认证”关键词中的“检测认证”触发了搜索结果,对“检测认证”国研公司设置成百度推广的关键词。

对于搜狗网,中检集团当庭认可不存在公证取证时的现象。

中检集团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3430元,中检集团另进行资料检索支出5873元,检索取得的资料及票据亦作为证据在另案当中提交。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检索报告、公证书、发票、工商信息、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检集团系中检集团、中检、中检检测等商品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中检集团对上述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保护)。

国研公司虽提交部分检测报告作为证据称其并不直接从事检验检测或认证服务,但国研公司提交的部分检测报告上明确标注了其公司名称、联系电话及标识,同时根据其网站上宣传,国研公司系直接对外接受企业及个人的委托,从事相关服务,即使国研公司在后期采取与专门的机构合作的方式具体完成检验检测或认证并出具报告,其亦是在与其他机构合作从事相关业务,故国研公司称其仅为平台,从事的是与中检集团注册商标核定服务不同的服务,本院不予认可。

中检、中检检测、中检集团等商标与“中检检测认证”的主要识别部分在“中检”二字,二者构成近似。

国研公司将与中检集团的中检、中检检测、中检集团等商标近似的“中检检测认证”文字用作搜索引擎推广关键词,同时在搜索结果中展示“中检检测认证”、“中检”字样,系将“中检检测认证”、“中检”作为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的行为。

国研公司未经中检集团许可,将“中检检测认证”用于其网站的在线对话窗口标题、弹窗标题,亦属于将“中检检测认证”作为商标在对外服务中直接使用的行为。

“中检”与中检集团的中检商标为相同商标,“中检检测认证”与中检集团的中检、中检集团、中检检测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国研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国研公司的涉案行为持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期间,应当适用该法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中检即是中检集团的商标,也是中检集团的企业名称的简称,国研公司将中检检测注册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使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搜索引擎推广关键词,本院已认定为商标侵权并适用商标法予以保护,中检集团主张其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不予支持。

国研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中检集团主张国研公司停止侵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检集团并无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国研公司的非法获得的利益,其在本案中主张经济损失赔偿额30万元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根据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确定国研公司应予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为15万元。

中检集团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53430元,系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检集团提交的资料检索支出费用5873元已在另案当中主张,并非为本案所支出的费用,故本院对中检集团53430外的合理费用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国研公司的行为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进而对中检集团的品牌及声誉造成一定影响,对于中检集团主张公开声明、赔礼道歉、消除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合理限度内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研分析测试(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检测、认证、评估、测试等服务中使用中检检测认证”、“中检”等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被告国研分析测试(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三、被告国研分析测试(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3430元;

四、被告国研分析测试(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检测猫网站(域名为jiancemao.com)刊登公开声明的义务,以消除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院将根据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国研分析测试(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五、驳回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5元,由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25元(已交纳),由被告国研分析测试(深圳)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