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39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U(1-1)。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任职情况不详。
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隆兴电器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注册号340102600580808。
经营者:华磊,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隆兴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2019年3月5日,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兼书记员王玲附:(2019)皖01民初3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