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4591号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振文,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莲,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建忠,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林靖靖,男,1990年1月17日生,汉族。
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建忠、林靖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吕建忠、林靖靖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告吕建忠、林靖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故本案依法应移送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自2016年7月1日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上城区、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富阳区、临安市、建德市、淳安县、桐庐县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属于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移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