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23269号原告吴泽杰,男,汉族。
原告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培城。
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真姿彩美妆商行。
经营者马少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