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5知民初2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陵区洪兴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地址宜昌市西陵区云林路1号。
经营者:彭强,男,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陵区洪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2021年4月13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西陵区洪兴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