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民初2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兴华烟酒食品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刘桥镇陈集村。
经营者:张兴华,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兴华烟酒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