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连盛超市、合肥市恒翔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203民初3086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连盛超市、合肥市恒翔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连盛超市;合肥市恒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203民初3086号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连盛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槐屹街26-1。

经营者昝瑞娇,女,1982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告合肥市恒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王勇。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奶奶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连盛超市(以下简称“连盛超市”)、合肥市恒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翔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老奶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衣维成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恒翔食品公司、连盛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老奶奶公司诉称,安庆市高平炒货加工厂于2000年11月7日注册第147037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后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原告,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11月6日。

原告于2011年2月28日取得第7249234号“老奶奶”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松子等。

经调查发现,二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了侵犯上述商标权的商品,严重影响了老奶奶正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损害了老奶奶的品牌声誉,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合肥市恒翔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连盛超市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被告合肥市恒翔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

被告恒翔食品公司、连盛超市均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7日,安庆市高平炒货加工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nainai”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9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1月7日至2010年11月6日止,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止。

2001年9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即原告。

2011年2月28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9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止。

被告连盛超市成立于2010年11月16日,经营者为昝瑞娇,经营场所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槐屹街26-1,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饮料等。

被告恒翔食品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7日,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公园路** 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2015)大中证经字第886、912、166号公证书证明,2015年3月至4月间,原告老奶奶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在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来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槐屹街26-1(牌匾名称:连盛超市)、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姚家路24-1(牌匾名称:轩子超市)、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展望街3-5-2号1层公建(牌匾名称:爱嘉超市),公证购买带有“欢悦老奶奶huanyuelaonainai”标识的花生米多袋。

案涉多袋花生米包装袋的正面均标有“欢悦老奶奶、huanyuelaonainai”字样,欢悦老奶奶汉字及拼音字体为上下排列,中间以横线隔开,包装袋正面下方均标有“合肥市恒翔食品有限公司”,背面均标有“制造商:合肥市恒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合肥庐阳区三十岗公园路77号”。

沈阳市恒信公证处(2015)沈恒证字第4822、4848、4972号公证书证明,2015年10月14日至2015年11月13日期间,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沈阳市恒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沈阳市多家超市,公证购买带有“欢悦老奶奶huanyuelaonainai”字样及生产者为合肥市恒翔食品有限公司的花生米多袋。

长春市国安公证处(2015)吉长国安证民字第36728、36738、36726号公证书证明,2015年5月2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长春市多家超市,公证购买带有“欢悦老奶奶huanyuelaonainai”字样及生产者为合肥市恒翔食品有限公司的花生米多袋。

上述花生米包装袋的正面均标有“欢悦老奶奶、huanyuelaonainai”字样,欢悦老奶奶汉字及拼音字体为上下排列,中间以横线隔开,包装袋正面下方均标有“合肥市恒翔食品有限公司”,背面均标有“制造商:合肥市恒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合肥庐阳区三十岗公园路77号”。

另查,原告就本案支付律师费50000元。

又查,原告未授权许可合肥市恒翔食品有限公司在案涉花生米商品上使用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5)皖怀公证字第301、449公证书、(2015)大中证经字第166号、912号、886号公证书及封存商品,(2015)沈恒证字第4822号、4848号、4972号公证书、(2015)吉长国安证民字第36728号、36738号、36726号公证书、购物收据、正品老奶奶花生米包装袋、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且该注册商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案涉花生米与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加工过的花生”属于同类商品。

案涉花生米外包装上使用的“欢悦老奶奶”字样与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商标的“老奶奶”汉字部分对比,仅增加了“欢悦”字样,“老奶奶”三个字与原告商标除字体、大小略有区别外,整体上极其相似,案涉花生米外包装上使用的“欢悦老奶奶、huanyuelaonainai”字样与第1470377号商标整体对比,仅增加了“欢悦huanyue”字样,“老奶奶”部分均由“老奶奶”汉字与相应字母上下组合而成,汉字与字母间均使用横线隔开,整体结构极其相似。

虽案涉花生米的包装袋上的标识增加了“欢悦huanyue”字样,但该增加部分不足以起到相应区分的作用,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同时未经原告合法授权,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恒翔食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及被告连盛超市的销售行为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不能确定的,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相应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恒翔食品公司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者案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被告恒翔食品公司的侵权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故本院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恒翔食品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以及被告生产、销售侵犯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恒翔食品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销售范围、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恒翔食品公司的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因被告恒翔食品公司侵权行为所致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酌定合计250000元。

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市恒翔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连盛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被告合肥市恒翔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50000元。

如被告合肥市恒翔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50元,被告合肥市恒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8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