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802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云,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佳宇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赛格科技园**910v> 法定代表人:张建羽。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佳宇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