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26114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崂山区舒乡崂家宾馆(曾用名:崂山区舒乡如家宾馆),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经营者:林淑香,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崂山区舒乡崂家宾馆(曾用名:崂山区舒乡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崂山区舒乡崂家宾馆(曾用名:崂山区舒乡如家宾馆)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崂山区舒乡崂家宾馆(曾用名:崂山区舒乡如家宾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