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04民初166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炬雷,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山山,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路歌防伪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龙霞生活区**团****营业房会信用代码:91330304586267158M。
法定代表人:陈德路。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温州路歌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