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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宿信息科技(宿迁)有限公司、宿迁腾讯房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472号
案件名称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宿信息科技(宿迁)有限公司、宿迁腾讯房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中宿信息科技(宿迁)有限公司;宿迁腾讯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472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云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宿信息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苏宁广场A区综合楼1413。

法定代表人:任卫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鼎华,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腾讯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万晟凤凰美地9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董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宿信息科技(宿迁)有限公司、宿迁腾讯房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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