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472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云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宿信息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苏宁广场A区综合楼1413。
法定代表人:任卫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鼎华,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腾讯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万晟凤凰美地9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董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宿信息科技(宿迁)有限公司、宿迁腾讯房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