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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白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辖终58号
案件名称无锡白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白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羿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聊客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辖终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无锡白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湖大道2009号A3栋2114D-6。

法定代表人:熊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晏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英,女,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深圳聊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1002。

法定代表人:吴甬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晏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武汉羿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三期9幢16层1号(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

上诉人无锡白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深圳聊客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羿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8民初3980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无锡白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上诉人注册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故本案应依法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发生于信息网络中,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并确定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北京市并无不当。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其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亦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无锡白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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