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初131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鑫宇副食品商店,经营地址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环城北路111号温州商贸城2幢B1、B1-1号。
经营者:施小萍。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溪市鑫宇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