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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霞与弋江区仁来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291执262号
案件名称陈永霞与弋江区仁来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永霞;弋江区仁来麻辣烫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91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陈永霞,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弋江区仁来麻辣烫店,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经营者张仁来,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291执262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仁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仁来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仁来在交通银行62×××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91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俊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小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 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 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 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 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 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 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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