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执8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宁县阜城镇合利启芹商店,住江苏省阜宁县合利镇新港东街66号。
经营者:戴启芹。
被执行人:戴启芹,女,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宁县阜城镇合利启芹商店、戴启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7)苏09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初19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