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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沙依巴克区文体中心邹欣宇文化用品商行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新01执79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沙依巴克区文体中心邹欣宇文化用品商行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文体中心邹欣宇文化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新01执79号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沙依巴克区文体中心邹欣宇文化用品商行,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经营者:吴思,女,汉族,1990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依巴克区文体中心邹欣宇文化用品商行、吴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1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沙依巴克区文体中心邹欣宇文化用品商行、吴思等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沙依巴克区文体中心邹欣宇文化用品商行、吴思等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申请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第19710号、第381104号、第15408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沙依巴克区文体中心邹欣宇文化用品商行、吴思等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4070元(其中经济损失4000元、诉讼费20元、案件执行费50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沙依巴克区文体中心邹欣宇文化用品商行、吴思等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沙依巴克区文体中心邹欣宇文化用品商行、吴思等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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