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初146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聚集区南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睿,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随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龙胜东路297弄4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常丽香,执行董事。
被告:漯河市瑞康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纬八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魏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百多利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知公司)与被告上海艾随饮品有限公司、漯河市瑞康饮料有限公司、河南百多利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千百知公司变更原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原告千百知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千百知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