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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新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1刑更545号
案件名称沈建新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建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刑更545号罪犯沈建新,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邛崃市人,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川0502知刑初9号判决书,以被告人沈建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于2021年3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22日对本案依法实行了裁前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于2021年3月2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认为罪犯沈建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建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二个。

原判罚金110000元已履行。

该犯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风险评估,假释后再犯罪危险性较小;

经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同意纳入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再犯风险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意见书、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2执1095号结案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沈建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已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建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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