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4民初121号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6。
法定代表人:张二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清彦,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代:峄城区云粉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注册号370404600273071。
经营者:李然,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妍,山东宝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峄城区云粉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清彦、被告峄城区云粉百货超市经营者李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丽邦”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该注册商标用于第16类商品卫生纸制品,注册于1992年使用至今。
原告多年来严格把控产品质量,获取了广大消费者的信任,畅销国内多个省市,原告品牌于2015获取了全国驰名商标荣誉。
被告系从事日常生活用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长期销售假冒“丽邦”注册商标的卫生纸制品,严重冲击了原告的产品销售渠道及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现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峄城区云粉百货超市辩称,一、被告不知道所售卫生纸系假冒商品,原告诉称的假冒商品是被告从正规渠道进货的商品,被告并无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4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在收到起诉传票时才得知被告处的丽邦卫生纸是假冒伪劣产品。
被告店中少量卫生纸都是峄城区顺发纸业销售部的赵作永给被告送的货。
商标侵权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且能明确说明提供者,被告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二、被告早已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原告起诉被告后得知被告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品专用权,被告已经停止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3.5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费用明显过高,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原告诉称被告长期销售假冒丽邦注册商标的卫生纸制品,严重冲击了原告的产品销售渠道及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该说法不是事实。
被告虽登记的是个体工商户,其实就是在峄城郊区开的一间门市部,被告主要卖生活零用品,卖的东西样数多,数量都特别少,特别是卫生纸销量少,都是被告自己使用了,小卖部的生意也不好,都不够维持家庭最基本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高达3.5万元是不合理、合法,请求法院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原告的无理要求。
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24136111号“丽邦”文字及拼音商标,该注册商标用于第16类商品卫生纸等,有效期限续展至2028年10月13日。
因申请人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况保利申请对购买相关产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枣庄市鲁南公证处作出(2020)鲁枣庄鲁南证民字第1169号公证书,载明:公证员张某与公证员褚某2020年5月8日同况保利来到枣庄市峄城区××与××东××米路南的“平价超市”,在该超市内况保利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得丽邦卷纸二提(人民币共计30元,微信支付并截图一张)。
公证人员使用检查并清空后的手机对上述超市外观及内部场景进行拍照。
离开上述场所后,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的物品进行拍照;
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并对封存后的物品进行拍照。
经当庭比对,涉案卫生纸重量为1390.7克和1397.6克,重量明显不足外包装上所标注的1.7千克,原告提供的正品“丽邦”纸重量为1727.4克,涉案被控产品的纹路较为粗糙。
被告提供了个体工商信息、电话录音一份,认为其所售商品为峄城区顺发纸业销售部提供。
另外,本案被告峄城区云粉百货超市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然。
原告除本案外,还向本院提出多宗涉第24136111号商标维权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的24136111号“丽邦”文字及拼音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进行了公证保全,所取得的物证应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被控侵权商品经比对,标有“丽邦”字样的卫生纸重量明显不足外包装上所标注的1.7千克,纹路较为粗糙,足以证实原告主张的被控侵权商品不是其所生产的商品的事实。
被告销售了侵权商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提供了个体工商信息及电话录音,但并不能证明其所售商品的明确提供者,也不能证明其所售商品有合法的来源,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原告未针对其主张的赔偿损失的数额,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考虑原告提出多宗诉讼及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综上,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主张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峄城区云粉百货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第24136111号注册商标的卫生纸商品;
二、被告峄城区云粉百货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三、驳回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300元,被告峄城区云粉百货超市负担3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