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05民初1279号原告:郭松,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陈绍军食品店,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石坝街**(**铺)。
经营者:陈绍军。
原告郭松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陈绍军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松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松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