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22号申请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漯河市源汇区蝉超百货铺,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文萃江南21#1单元6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2MA472FJ112。
经营者:胡豪杰,男,1982年9月8日出生,地址:河南省舞阳县,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源汇区蝉超百货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漯河市源汇区蝉超百货铺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查封、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交纳了财产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漯河市源汇区蝉超百货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