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80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大润发时代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万鼎银河湾8号110-116号铺。
经营者:徐以军,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沐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李镔,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大润发时代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2019年3月6日,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六安市大润发时代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