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杜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德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刑初14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杜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德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杜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德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人范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深圳市杜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897947,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玉田社区,法定代表人范。

诉讼代表人黄启全,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潮安县,系被告单位深圳市杜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单位深圳德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82849T,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玉田社区,法定代表人刘。

诉讼代表人刘,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人范,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鲁山县。

曾因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至2017年10月12日止。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看守所。

辩护人宁树灿,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8〕7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深圳市杜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德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玉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及其辩护人宁树灿、被告单位深圳市杜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黄启全、被告单位深圳德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wilo”商标系威乐股份公司(德国公司)在我国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G1175110,有效期自2013年1月22日至2023年1月22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包括排污泵、污水泵在内的第7类。

被告单位深圳市杜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某公司)于2006年7月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范,股东范(持股90%)、黄启全(持股10%)。

被告单位深圳德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德能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股东为刘(持股29.761%)、范(持股70.238%)。

被告人范为杜某公司和德能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2012年8月,被告人范得知深圳市万佳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裕公司)承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2号泵站工程,且工程需要5台进口品牌潜水泵,遂找到万某公司销售经理郭某表示为对方供应水泵。

后双方经反复磋商,被告人范于2014年10月25日代表德能公司与万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德能公司向万某公司供应“wilo”注册商标的水泵五个,合同价人民币148万元。

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范代表德能公司(买方)与杜某机电(卖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后者向前者提供水泵五个,合同价人民币60万元。

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范代表杜某机电(买方)与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卖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后者向前者提供水泵五个,合同价人民币60万元。

2015年7月,被告人范将贴有“wilo”注册商标的水泵五个及伪造的电子海关报关单、水泵实验报告等证明文件一起交付万某公司。

2015年9月,涉案水泵完成安装,后因输水管线未通等原因并未投入使用。

2017年10月,水泵投入使用,两个月后先后出现两台大泵电机烧线圈现象。

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范在带走调查。

截至案发时,德能公司共收到万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28.9万元。

经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鉴定,涉案5台水泵均是假冒“wilo”注册商标的水泵,价值人民币293.5万元。

被告单位深圳市杜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表示认罪。

被告单位深圳德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表示认罪。

被告人范愿意认罪。

辩护人宁树灿认为:1、被告人在对深圳市监察委员会带走调查时其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罪行尚未被有关组织和司法机关察觉,被告人主动交代自己假冒注册商标全部罪行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深圳市宝安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足以证明被告人是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被带走调查的,其被带走调查时监察委对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的罪行并不知道,被告人并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证据证明被告人假冒德国威乐商标的五台水泵不存在质量问题,并非伪劣产品。

被告人在被带走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的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与监察委被告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的罪行罪名不同,不属于同种罪行,公安机关在监察委将本案移交之后,根据被告人做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有罪供述,而对本案进行侦查,而非事先察觉。

本案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足以证明上述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人主动交代尚未被有关组织和司法机关发觉罪行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2、被告人供应松岗二号公路站的水泵在非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问题后,积极的采取了补救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悔罪明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wilo”商标系威乐股份公司(德国公司)在我国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G1175110,有效期自2013年1月22日至2023年1月22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包括排污泵、污水泵在内的第7类。

被告单位深圳市杜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某公司)于2006年7月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范,股东范(持股90%)、黄启全(持股10%)。

被告单位深圳德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德能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股东为刘(持股29.761%)、范(持股70.238%)。

被告人范为杜某公司和德能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2012年8月,被告人范得知深圳市万佳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裕公司)承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2号泵站工程,且工程需要5台进口品牌潜水泵,遂找到万某公司销售经理郭某表示为对方供应水泵。

后双方经反复磋商,被告人范于2014年10月25日代表德能公司与万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德能公司向万某公司供应“wilo”注册商标的水泵五个,合同价人民币148万元。

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范代表德能公司(买方)与杜某机电(卖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后者向前者提供水泵五个,合同价人民币60万元。

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范代表杜某机电(买方)与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卖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后者向前者提供水泵五个,合同价人民币60万元。

2015年7月,被告人范将贴有“wilo”注册商标的水泵五个及伪造的电子海关报关单、水泵实验报告等证明文件一起交付万某公司。

2015年9月,涉案水泵完成安装,后因输水管线未通等原因并未投入使用。

2017年10月,水泵投入使用,两个月后先后出现两台大泵电机烧线圈现象。

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范在带走调查。

截至案发时,德能公司共收到万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28.9万元。

经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鉴定,涉案5台水泵均是假冒“wilo”注册商标的水泵,价值人民币293.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侵权产品照片;

2、书证:授权书、许可协议、商标注册证明、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涉嫌侵犯的商标是威乐公司注册的,商标号G1173110的商标“wilo”。

银行帐户及流水,深圳德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流水,证实万某支付货款的情况,共支付了128.9万元,该帐户可以证实德能在2015年10月18日时候转账3万元给郭某作为好处费,在这一组证据里面还有深圳市杜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和流水,证实该公司支付货款给上海海泉货款的情况,一共支付57万元的情况,分别是2014-12-22支付12万元,2015-7-3支付40万元,货款美不全部支付完毕,还差3万元。

里面还包括范的个人浦发银行帐户(尾号为2436),证实在2015-9-7这一天转账2万元给郭某作为好处费,另外还有郭某帐户,可以佐证上面提出来分两次收取5万元好处费。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信息、交易记录;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合格证书、产品装箱单、性能试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范承认是其伪造的,是造假的一个工具。

潜水排污泵购销合同,证实范通过所控制的两家公司造假的过程,主要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报价单、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证实五个水泵政府方面的预算是330万元和390万元。

到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是范的到案情况,2018年6月21日,宝安区纪委监委从松岗街道办事处将被告人范带到区纪委监委工作点配合审查调查。

当时范正会同该工程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在松岗街道办事处参加2号泵站工程善后会议。

同时被专案组带回配合审查调查的还有工程施工方和监理方有关人员。

同日,范如实向专案组交代了其从上海购买价值60万元的5台潜水泵,冒充德国威乐牌潜水泵提供给施工方的犯罪行为。

与当庭陈述一致。

身份证明材料、出入境记录、公司工商信息、公司档案查询清单、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因危险驾驶被行政处罚过。

情况说明两份、其中一个情况说明是民警拨打了一个证人电话的录音,另外一个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的水泵是无法进行价值鉴定;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是万某公司的采购经理,其证言主要证实涉案的五台水泵是从深圳德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的,并且证实按照市场价格148万元是可以买到德国威乐品牌的水泵,因为当时其他供货商的报价只需要150万元到170万元,范一直跟其强调称是德国威乐的真正品牌,在其第二次笔录中承认范给他的5万元好处费是转账的,后面的证言还给公安机关提供了一些其他报价公司的资料,佐证148万元是可以买到真正德国威乐的水泵,提出过两家报价公司,一个是森澜机电有限公司其中报价是1519400元,另一家深圳德森堡有限公司报价是1486138元,证实后面有合同余款19多万元没有支付,是水泵出现了问题。

辨认出范。

张召召:是德能环保公司的员工,主要提供了涉案几台水泵的购销合同,无法证实其他的案情。

叶景源:是德能环保公司的员工,主要证实两个被告单位办公地点是一起的,实际上两个公司都是范一个人在管理,自己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管理,证实范用两家公司签合同的经过,主要是其实是范于是2014年11月24日先用自己的德能公司跟自己的另一家深圳市杜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了采购合同,合同价是60万元,2014年11月26日范再用深圳市杜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跟凯泉签了60万元的合同。

王东进:是凯泉是一个分厂的厂长,证实范之前跟上海凯泉泵业的客户,当时是2014年和上海凯泉泵业签订的合同,当时任凯泉并也分厂的厂长,当时签订合同价是60万元,上面也标注合同品牌是上海凯泉泵业品牌,当时发货时上面贴的是上海凯泉的品牌,范没有让我们贴德国威乐的品牌,证实五台是没有质量问题,出厂的时候是有检测过的,公司有专业的检测部门,检测部门是独立的。

范没有给我任何好处费。

深圳市森澜机电有限公司的王先生:证言证实其参与万某公司五个水泵竞标时200万元不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的供述与辩解:对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供认不讳,所述的案情与今天庭审供述基本一致,同时在其供述里是没有明示过郭某提供的水泵是贴牌的,但是自己解的这么低的报价这么多人都不做,自己做了还提供全套的手续,郭某应该是明白的,证实给了郭某10万元的好处费,5万元转账5万元现金支付,辨认出郭某其伪造的海关进口货物书证;

5、鉴定意见:广东省质量监督机械检验站勘验报告,鉴定出来是涉案五台水泵发生故障的原因和建议;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范手机上提取的,范让其生产假冒五台水泵的事实,但是手机聊天记录里没有提现出范让其贴标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杜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德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范作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也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范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范能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系参加工程善后会议被有关部门带回调查后,如实供述了有关部门已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

辩护人辩称不属于同种罪行,但仅为定性不同,事实并无改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深圳市杜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深圳德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

四、所缴获的假冒产品,均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潘 秋 芬人民陪审员 杨 杏 元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彤书 记 员 周敏(兼)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