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611号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盛手机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61。
经营者:黄马木,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盛手机配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2088××××.X)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