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14民初1755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5989853T,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景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正大万汇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WYJ1R20,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9号7幢1426室。
法定代表人:李刘燕。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被告南京正大万汇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