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 (2021)辽05刑辖15号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田某、汪某、芦某、杨某、胡某等人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指定你院审判。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5刑辖15号
案件名称陈某、田某、汪某、芦某、杨某、胡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管辖刑事决定书
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田某、汪某、芦某、杨某、胡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