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705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F,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
被告:唐凌莉,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凌莉、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