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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新邵县严塘镇随梦而飞连连经营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19号
案件名称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新邵县严塘镇随梦而飞连连经营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新邵县严塘镇随梦而飞连连经营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19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邵县严塘镇随梦而飞连连经营馆,经营场所新邵县严塘镇严塘村。

经营者:刘香秀。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邵县严塘镇随梦而飞连连经营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袁 江人民陪审员  张小安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王品书记员周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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