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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爱清与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蓝海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民初1094-3号
案件名称戴爱清与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蓝海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戴爱清;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蓝海物资有限公司;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民初1094-3号 原告:戴爱清,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远龙,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26323933H。

法定代表人:陈嘉生,董事长。

被告:铜陵蓝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市场12栋a楼12a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97335586L。

法定代表人:杨泓深,总经理。

被告: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全国青年创业基地服务局内。

法定代表人:江宝民,总经理。

原告戴爱清与被告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蓝海物资有限公司、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爱清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爱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戴爱清承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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