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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雪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8986号
案件名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雪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陈雪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8986号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雪玲,女,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雪玲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者查封陈雪玲价值7万元的财产,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陈雪玲价值7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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