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高新区东渚吴江大润发超市财富广场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05民初584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高新区东渚吴江大润发超市财富广场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高新区东渚吴江大润发超市财富广场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584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东渚吴江大润发超市财富广场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东渚镇美田里路农贸市场二楼。

经营者:潘苍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东渚吴江大润发超市财富广场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称,“大润发”是由台湾润泰集团投资创办的会员制大型连锁综合超市。

原告是台湾润泰集团旗下企业,持有“大润发”商标的合法权利,是“大润发”中国地区总部。

中国大陆地区的“大润发”门店均为原告所投资设立。

大润发自1998年7月在上海开设第一家大型超市以来,截至2017年7月底,已在中国大陆地区成功开设369家综合性大型超市,遍布华东、华北、东北、华中、华南五大区域,拥有十万多名员工和十万多名导购,每天为四百多万位顾客提供服务。

原告依法享有第5091186号“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6类,经原告合法授权,上述商标被用作零售企业字号、标识,使用“大润发”商标字号的零售企业业绩连续多年在国内名列前茅,“大润发”商标已然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及社会美誉度。

经过几十年使用和经营上述商标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大润发”成为国内零售行业的顶尖品牌,被国家工商总局及多家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在苏州高新区东渚镇美田里路农贸市场二楼经营一家“吴江大润发”超市,超市多个招牌上突出使用“吴江大润发”标识,超市户外广告牌、欢迎标语、内部装潢、寄存箱、员工工作服、吊牌、扶梯、购物篮、价格标签、购物小票、购物袋等处使用“吴江大润发”标识。

原告认为,第5091186号“大润发”是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原告拥有商标专用权。

涉案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备很强的显著性及非常高的知名度。

在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且被告将原告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关系,误导消费者并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及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权恶意明显,给原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且侵权获利巨大。

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并赔偿损失、合理费用等。

被告高新区东渚吴江大润发超市财富广场加盟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侵权主体应当为吴江大润发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位于苏州吴江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在苏州高新区东渚镇美田里路农贸市场二楼经营一家“吴江大润发”超市,超市多个招牌上突出使用“吴江大润发”标识,超市户外广告牌、欢迎标语、内部装潢、寄存箱、员工工作服、吊牌、扶梯、购物篮、价格标签、购物小票、购物袋等处使用“吴江大润发”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

本案系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本案被告高新区东渚吴江大润发超市财富广场加盟店住所地位于苏州高新区(虎丘区)。

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高新区东渚吴江大润发超市财富广场加盟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高新区东渚吴江大润发超市财富广场加盟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