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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炫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46号
案件名称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炫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炫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46号申请人: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孔跃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炫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2号L3-0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凤来。

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炫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炫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者冻结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炫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者冻结其他账户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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