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453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芳。
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曹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第XXXXXXXX号商标的权利人。
2018年,原告经调查发现,在上海市“汇金百货”等多家大型商场内的“Annil”(安奈儿)专柜有销售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的商品(吊牌上标注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等标识)。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自主研发设计、主营中高端童装业务的自有品牌服装企业,品牌影响力巨大,各类专卖店和专柜不计其数,其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对原告的商誉、商标知名度及市场份额造成了极大冲击。
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作为知名商场的开办者,未尽严格审核义务,致使侵权商品在其场所内持续销售,亦构成侵权。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地即被控侵权行为地亦在深圳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现被告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