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70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东,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满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舒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东及其辩护人舒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起,被告人魏东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北路五街XX号202房储存假冒GUCCI、CHANEL注册商标的服装并予以销售。
同年10月15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魏东,并当场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服装760件、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服装630件。
经鉴定,上述假冒GUCCI注册商标服装中的210件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716,5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代理人陈述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魏东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魏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魏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魏东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魏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魏东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魏东具有以下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魏东具自首情节;
2.被告人魏东自己到案后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被告人魏东犯罪未遂;
4.被告人魏东平时销售自己的品牌,并非专门从事售假犯罪活动,涉案产品也是从十三行购入的成品,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
5.被告人魏东系初犯、偶犯;
6.被告人魏东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魏东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起,被告人魏东在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北路五街XX号202房内储存假冒“GUCCI”“CHANEL”注册商标的服装并予以销售。
同年10月15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魏东,并当场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服装760件、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服装630件。
经鉴定,上述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服装中的210件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716,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
2.微信聊天截图及单据;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4.《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7.被害单位代理人黄某浪的陈述及辨认材料;
8.证人钟某军、钟某璇、吴某雄的证言及辨认材料;
9.商标注册资料及鉴定报告;
10.到案经过;
11.被告人魏东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魏东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魏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魏东具自首情节的意见。
经查,被告人魏东的供述及证人钟某军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魏东系接到证人钟某军声称在上述202房仓库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其到场的电话后赶到本案涉案现场的,即被告人魏东不具有自动投案的行为。
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魏东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魏东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GUCCI”“CHANEL”注册商标的服装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IPAD一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滢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人民陪审员 聂清玉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