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民初122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柳南区飞凌家电销售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站路东站一区28-23号,注册号:450204600103127。
经营者:周凌雪。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柳南区飞凌家电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收到赔偿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2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