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02民初30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英城天富文具百货部,住所地广东省清远英德市英城和平南路169号。
经营者:陈葵花。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英城天富文具百货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